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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要聞 東莞環保驗收條件有哪些一、東莞環保驗收的范圍。
1、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各項環境保護設施包括為防治污染和保護環境所建成或配備的工程、設備、裝置和監測手段各項生態保護設施。 2、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有關項目設計文件規定應采取的其他各項環境保護措施。 3、建設項目環保驗收的主體建設單位。建設單位須向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后環保部門依法對建設項目進行竣工環保驗收。 4、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的依據行業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環評文件的預審意見和環保部門對環評文件的審批意見。 二、東莞環保驗收條件 1、環保處理設施已經按照環評要求施工完成,并完好;建設前期審查、審批手續完備,技術資料與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檔案資料齊全。 2、環保處理設施(設備)運行正常;環境保護設施,水土保持設施及其它措施等已按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水土保持文件和設計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實。 3、環境保護設施安裝質量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工程驗收規范、規程和檢驗評定標準。廢水、廢氣、噪聲排放由有資質的監測單位(一般是環保檢測站)監測完成,并出具了檢測合格的監測報告; 4、環保設施的運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具備環境保護設施日常運轉的條件,包括:經培訓合格的操作人員,健全的崗位操作規程及相應的規章制度、原料、動力供應落實,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條件。 5、污染物排放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提出的標準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6、各項生態保護措施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規定的要求落實,項目建設過程中受到破壞并可以恢復的環境已按規定采取了恢復措施,水土保持指標滿足水保要求。 7、環境監測項目、點位、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8、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提出需對環境保護敏感點進行環境影響驗證、施工期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工程環境監理的,已按規定要求完成。 三、東莞環保驗收的分類管理。 根據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的規定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實施分類管理。建設單位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應當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驗收材料。 1、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并附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或調查報告。 2、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并附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表或調查表。 3、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 上述監測報告表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站或者環境放射性檢測站編制。調查報告表可由建設單位委托的上述兩個環境監測站以及環評機構編制。一般對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影響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交監測報告表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提交調查報告表。 相關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