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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要聞 《環保法》中環境監測的亮點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將從2015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環境領域的基本法25年來的首次大修。 新修訂的《環保法》要求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實行環保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制定經濟政策應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因而環境監測在環境保護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加強環境監測工作是實施新法的關鍵因素。 ★環評機構、環監機構等承擔連帶責任 其中第65條規定,環境影響評估機構、環保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特別舉例說明,廠家勾結、在監測設備上造假、在運營防治污染的設施或者維護設施時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都需要與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另外,他還指出,有關這一問題在調研時收集了相當多的意見。這條規定相當于要求上述機構不僅需要接受法律規定的處罰,還要額外承擔民事責任,是一條比較嚴格的規定。 ★一把手做不好或“下課” 新修訂的《環保法》第68條規定了地方政府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并具體規定了9種行為。其中第6種是如果地方政府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直接負責人將會受到相關處分,如果造成嚴重后果,將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相關信息 |